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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彩票充值2023-01-31 16:05

熬夜看个球 怎么还得了“世界杯综合征”?******

  近日,广东梅州的一家医院专门开设的“世界杯综合征”门诊火了。前两天,阿根廷小组赛首战失利,1比2不敌沙特阿拉伯,这让很多球迷情绪激动,甚至胸闷气短。门诊专门为球迷开通了绿色通道,多学科联合会诊。据介绍,这些主治医师们均为医院足球队成员,更能共情球迷们的情绪。

  1 世界杯综合征是什么?

  “世界杯综合征”是个统称,指的是世界杯期间,由于时差关系,不少球迷为了看直播选择熬夜观看,几天下来,身体吃不消出现胸闷气短、睡眠障碍、肠胃不适等与看球相关的疾病,熬夜和情绪激动是主要原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心血管疾病。看球时情绪波动过大,改变作息时间不断熬夜是主要诱因。如果出现头疼、头晕、恶心、胸痛等症状时,不要掉以轻心,及时测量是否有高血压。如果出现胸痛,一定要尽快就医。

  胃肠道疾病,具体表现为胃疼、呕吐、腹泻等。很多球迷一边看球一边吃东西或饮酒,因此给肠胃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容易诱发胃肠炎、胆囊炎等疾病。如果饮食不洁或者生冷还会引发胃肠道感染、腹泻等。

  呼吸道疾病。看球时容易激动,加上饮酒后身体容易发热,这时候脱衣服容易受凉,再加上疲劳过度,免疫力下降,容易感冒。

  脑血管疾病。这种疾病主要发生在年龄偏大的球迷,作息时间改变和情绪波动,容易诱发脑血管疾病。

熬夜看个球 怎么还得了“世界杯综合征”?

  2 看个球怎么就生病了?

  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看个球而已,至于熬大夜吗?

  首先客观上来说,由于时差的关系,确实需要熬夜才能看直播。2022年世界杯小组赛阶段共有12个比赛日,每日四场比赛,分别在当地时间13时、16时、19时和22时(北京时间18时、21时、次日0时和次日3时)开球。所以对于一些球迷来说,熬夜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又有网友说了,那看重播不就行了吗?但是对大部分球迷来说,只有看直播才能体会到看球的乐趣:直播时的参与感、一起见证历史的兴奋感、仿佛自己的参与观看能改变比赛结果、永远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

  别说让球迷看重播了,甚至延时几秒都是一件让人难受的事情,毕竟隔壁的都已经欢呼了,你还在紧张着这个球到底能不能进。所以,熬夜看球,为自己喜欢的球员大喜大悲,对一些看球的粉丝来说,可能真的至于。

  3 如何预防“世界杯综合征”

  毕竟身体要紧。那么有什么方法可以预防“世界杯综合征”,在快乐的同时又能保持健康吗?

  1、减少熬夜,补充睡眠。尽量选择最想看的比赛时间观看,凌晨0点和凌晨3点的球,如果不是非看不可,就早早洗洗睡吧。如果实在要熬夜,也记得补充睡眠,在不看比赛的时候利用午休、熬夜前的两小时等时间进行休息。另外,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糖尿病、神经衰弱等人群,都不宜熬夜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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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饮食方面,夜宵尽量选择清淡容易消化的食物,油腻煎炸食品和冷饮尽量少吃少喝。可以准备一些水果,减少胃肠负担的同时也能补充维生素。还可以喝些茶,相关研究表明,茶叶可能具有预防和缓解昼夜节律紊乱的潜力。

  3、锻炼方面,看球时要避免久坐,特别是患有颈椎、腰椎疾病的球迷,应该每半小时起身活动,避免久坐诱发疾患,但注意不要剧烈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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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控制情绪。夜里的血管较为脆弱,切勿大喜大悲,过于激动。球迷们要理性看球,正确看待输赢,不要把支持的球队输赢与自身输赢混为一谈,注意控制情绪的起伏。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重庆晨报、健康时报、四川在线

  整理: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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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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